一、基本照護費(不包括特殊護理照護):
(一)長期照護(月費):
病房別 |
收費標準 |
內容說明 |
一般房(5~6人) |
25000 月 |
包括:病房費、護理費(一般性照護)、伙食(三餐加點心)費、洗衣費、庶務費(一般行政庶務)及提供休閒活動…等。 |
雙人房(2~3人) |
27000 月 |
|
頭等房(1人) |
35000 月 |
(二)短期日托
病房別 |
收費標準 |
內容說明 |
一般房(5~6人) |
1,400/日 |
包括:病房費、護理費(一般性照護)、伙食(三餐加點心)費、洗衣費、庶務費(一般行政庶務)及提供休閒活動…等。 |
雙人房(2~3人) |
1,700/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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頭等房(1人) |
2,000/日 |
二、特殊護理費(基本照護費外:加收費用部分)
護理項目 |
長期費用標準(單位:新台幣元) |
日托費用標準 |
1、留置鼻胃管 |
1,200/月 |
60/日 |
2、留置導尿管 |
1,500/月 |
70/日 |
3、留置氣切管 |
3,000/月 |
100/日 |
4、褥瘡照護 |
3000/月 |
120/日 |
5、呼吸器照護 |
5500/月 |
180/日 |
6、人工肛門護理 |
3,600/月 |
180/日 |
三、其它相關收費:
(一)復健費、因病就診費:依照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支付。
(二)個人清潔衛生用品等耗材及個人特殊管灌飲食或特殊營養品者,
由住民自備或由機構代辦,並按實計價。
四、備註:
(一)本表依據護理人員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訂定。
(二)自費病人各項收費,不得超過本標準表。
(三)本表未列之項目,其收費上限不得超過健保給付標準收費。
(四)以健保身分就診者,悉依健保相關規定辦理。其費用(除部分負擔外)
由健保合約機構依健保給付規定向健保局申請,不得重複收費。
(五)收取各項費用應開立收據。
(六)本收費標準表自發布日施行。